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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析交通肇事出车祸古稀老人担刑责

2022/3/19 14:35:01发布83次查看
【案情介绍】沈阳律师
2015年9月3日早上,王老伯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去往集赶集,在过弯道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侧翻,致本人受伤,乘坐人陈某(王老伯妻子)、李某(同村村民)事故死亡。经认定,王老伯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。案发后,王老伯积极配合调查,其本人及子女对李某家人诚恳道歉、积极协商赔偿事宜。诉讼过程中,死者李某的近亲属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,经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,被告人王老伯一次性赔偿李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元,取得其谅解。王老伯与陈某的子女也对王老伯表示谅解。
 【案件处理】
法院经审理,依据刑法规定与王老伯实际情况,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后,对其判处有期徒刑2年1个月,缓刑4年。
 【小编评析】
交通肇事罪,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,发生重大交通事故,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,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。本案中,王老伯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,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,这一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。在驾驶过程中,因其操作不当发生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,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,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: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因而发生重大事故,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因逃逸致人死亡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也就是说,王老伯构成交通肇事罪,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但是我国刑法从矜老恤幼的中华传统美德出发,规定了“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;过失犯罪的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”结合王老伯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、系过失犯罪、案发后积极请求被害人家属谅解、达成和解协议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实际情况,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。因此,人民法院在经过社区矫正机构评估,对王老伯做出了有期徒刑2年1个月,缓刑4年的判决。
 【相关法律】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
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因而发生重大事故,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因逃逸致人死亡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十七条之一
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;过失犯罪的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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